
近两年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对于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例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者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而要求单位把社保费以补助形式发放给个人,这类协议均被视为无效。
进一步规定指出,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将予以支持。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外,在行政机关责令补缴后,若用人单位已将社保费用以补助方式支付给劳动者,则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法表示,确立此规则旨在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及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缴纳养老保险可确保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基金则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而言,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也有利于减轻其负担。
法官提醒,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及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强调,本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生效,建议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尽快补缴,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在具体案例中,某保安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但法院最终认定此类声明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当朱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时,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官提示,无论是企业逃社保还是员工弃社保,都将面临长远的风险和损失。劳动者应关注自身社保缴纳情况,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确保五险齐全且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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